第一节 安全设施管理

1:大纲要求:

运用相关标准和技术措施,进行设备设施选用、安装、调试、使用、检测检验、维护、拆除、报废等设备设施过程管理,制定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分析设备常见故障的原因,制定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2:安全设施

(一)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包括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分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包括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声、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二)控制事故设施

(1)泄压和止逆设施: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连锁等设施。

(三)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2)灭火设施:包括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汽、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包括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注意

(4)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5)逃生避难设施:包括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注意

(6)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总结

预防事故设施

控制事故设施

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检测、报警设施

泄压和止逆设施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紧急处理设施

灭火设施

防爆设施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

逃生避难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3:安全设施管理总体要求

在日常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各职能部门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设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要根据风险状况设置安全连锁或紧急停车系统等。

(4)安全设施实行安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5)要建立安全设施档案、台账,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情况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6)在安全设施采购时应确保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质量,应选用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设施,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

(7)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设施的检验调试、竣工验收,确保竣工资料齐全和安全设施性能良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对建设项目中消防、气防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消防、气防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废的审查备案,建立消防、气防设施档案和台账,组织编制和修订消防、气防设施安全操作规定,定期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

(9)要制定安全设施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更新、校验、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申报程序。

(10)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11)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设施,应取得国家指定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12)要建立安全连锁系统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拆除安全连锁系统进行生产。

(13)安全设施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用的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重点)

1: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依据其主要工作特点,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机电类特种设备

1、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或管状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固定式容器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l.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

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2、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必须由电力牵引或驱动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负责)或者投入使用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

3: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3)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5)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7)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使用管理的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其他有关规定。

6: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并且应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和检查。

8: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9: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10:报废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3)一般来讲,报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二是产品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危及安全使用,可能引发事故,所以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4)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但这个年限数值只是理论数据,是设计制造单位通过理论计算,在规定的使用工况和环境下的一个期限值,并非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年限,不能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

5)每台(套)特种设备使用工况和环境差异较大,维护保养的情况也不同,有的特种设备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保持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因此,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作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对按照以上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使用。

6)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11:【补充《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调试(不能委托,只能由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重点)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1)消除危险源。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典型例子:通风安全电压消除静电等);

(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

(4)故障—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

(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系数例如:双重绝缘等);

(6)安装监控系统。多为有事故预警功能的监控系统。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1)隔离。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为隔开封闭缓冲等;

(2)设置薄弱环节。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使事故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释放,防止能量作用于被保护的人或物,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爆破片安全阀等;

(3)个体防护。个体防护是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避难与救援。设置避难场所;事先选择撤退路线;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护;

(5)安全监控系统。多为视频类监控系统

总结: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源(无毒代替有毒

隔离(远离危险源,封堵电缆,防火门,安全气囊

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通风措施、安全电压、静电释放

设置薄弱环节(熔断器,爆破片,易熔塞,安全阀

隔离(密闭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带电体外部加绝缘物,转动部位用安全防护罩

个体防护(安全帽,防毒面罩

故障—安全设计(漏电保护器,电梯安全钳

避难与救援(矿山避难室,事故救援

减少故障和失误(机器代替人操作,耐失误设计

安装监控系统(视频类监控,工业电视系统

安装监控系统(事故预警功能

3:【安全技术措施优先级排序原则】

(1)防止类优先于减少类;

(2)事先优于事中事后;

(3)防止类技术措施最优——消除危险源;

(4)减少类技术措施最差——避难与救援,倒数第二差——个体防护;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保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

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2.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3.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4.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指以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火防爆装置等。

(2)卫生技术措施,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防辐射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障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妇女卫生室、急救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指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青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安全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安全卫生展览等。

7: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

(1)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的目的和内容; (4)经费预算及来源; (5)负责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验收。

8: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1、确定编制时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应与同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物资采购等计划同时编制

2、布置:企业领导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具体要求,并就有关工作进行布置。

3、确定项目和内容:下属单位在认真调查和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主体内容,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后,确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审批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讨论后,送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5、审批:上级安全、技术、计划部门对上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联合会审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由总工程师审批。

6、下达: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查、核定措施计划。审查、核定通过后,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7、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到各执行部门后,各执行部门应按要求实施计划。已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节 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重点)

1:【GB/T 13861-202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大类,即的因素、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

作业现场环境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内各种构成要素的总和,它包括设备、工具、物料的布局、放置,物流通道的流向,作业人员的操作空间范围,事故疏散通道、出口及泄险区域,安全标志,职业卫生状况及噪声、温度、放射性和空气质量等要素。

2:一般作业现场环境的布设及安全管理

作业现场环境布设及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

现场调查,了解作业环境现状,分析生产作业过程,辨识危险及有害因素;评价有害因素危害程度,确定整治对象;确定整治方案并实施,评价整治效果;日常检查,维护作业现场环境规范有序、无毒无害;制定长期改进计划,不断完善,持续提升现场作业环境的规范化。

3:危险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容易引起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 7 个基本的类别,分别为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4: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一)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分为安全标志和安全色:禁止标志(红、红色-白色、 警告标志(黄、黄色-黑色、 指令标志 (蓝、蓝色-白色、提示标志(绿、绿色-白色四类

(二)光照条件

劳动者作业所需的光源有两种:天然光(阳光)与人工光。利用天然光照明的技术叫采光;利用电光源等人工光源弥补作业时天然光不足的技术叫照明。对于人眼,天然采光的效果优于照明。但一般作业中,往往是采光与照明混合或交替使用,构成劳动者作业的光环境。

(三)噪声

引起噪声的声源很多,就工业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噪声来讲,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等三种。

控制作业环境中的噪声的方式主要有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三种。

作业环境中的噪声危害分为轻度危害(85dB-90dB)、中度危害(90dB-95dB)、重度危害(95dB-100dB)、极重危害(100dB以上) 4 个级别。《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2)以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 8h 的稳态作业环境接触为例,噪声的作业环境接触限值为 85dB,在非稳态接触噪声的作业环境中,噪声的非稳态等效接触限值为 85dB

(四)温度

由环境温度因素引起的危害主要有两种:高温作业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中将高温作业定义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 指数等于或大于 25℃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中将低温作业定义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的作业。

(五)湿度

长时间在环境湿度较大的地方工作容易患职业性浸渍、糜烂、湿痹症等疾病;在环境湿度过小的地方工作时,又有可能由于水分蒸发加快,造成皮肤干燥、鼻腔黏膜刺激等不良症状,从而诱发呼吸系统病症。如纺织业煮茧、腌制业腌咸菜、家禽屠宰分割、稻田的拔秧插秧等作业均属于高湿作业

(六)空气质量

改善作业环境质量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制污染源头加强环境通风和增强个体防护三类。控制污染源头主要是通过改进工艺技术等方式,使用不产生或产生污染物较少的生产工艺来控制污染物的源头,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加强环境通风是通过主动地将作业环境中污染物质排除的方式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方法;增强个体防护主要是通过佩戴防毒面具、口罩等防护装备来被动地防护有毒有害物质。

5:【标志管理】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作业现场的“PDCA”操作程序

“PDCA”是英语单词 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 Action(处理)的第一个字母,“PDCA”循环就是按照“计划一执行一检查一处理”的顺序不断地进行自我检查和完善从而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效能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持续改进的方式不断地发现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并且通过自我完善和修复的方式持续地改进系统中的不足,从而达到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目的。

7:作业现场目视化管理

目视化管理是利用形象直观而又色彩适宜的各种视觉感知信息来组织现场生产活动,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利用视觉来进行管理的科学方法。目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简单、明确、易于辨别的安全管理模式或方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安全,并通过外在状态的观察,达到发现人、设备、现场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现场目视化管理包括人员目视化管理、工器具目视化管理、设备设施目视化管理和生产作业区域目视化管理。

第五节 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点)

1:【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一般国有企业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2:【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4: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30-15-5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5: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0-5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6: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5%-2.0%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7: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8: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9:冶金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⑤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roo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⑥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10: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⑤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11:【安全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1)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6)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1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出。

13:分析: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重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重要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 30 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伤保险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30%

【重点】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加客服微信:xkfy_2018,开通VIP下载权限!